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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财税(2015)65号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增资本金吗?

录入时间:2017-02-28

  问:非上市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财税(2015)65号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增资本金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来判断。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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