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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15-12-14

  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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