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11
问: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年预缴时应当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一)规定,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二)规定,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第三条(三)规定,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第四条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