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3-04
香港A公司向中国境内江西南昌B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双方服务合同的商务代理是北京C公司。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政策规定,“营改增”地区技术咨询服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因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是通过其商务代理公司提供的,江西省南昌市不是“营改增”地区,北京是“营改增”地区。A公司向境内B公司提供服务要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应该在北京还是南昌缴税?
如果A公司在江西南昌提供服务时设立了机构场所,因江西不是“营改增”地区,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A公司要在机构所在地江西南昌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果A公司在南昌提供服务未构成机构场所,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A公司的境内代理人C公司是扣缴义务人。但要注意的是合同双方必须通过C公司结算服务价款,否则以接受服务方B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接受服务方的机构所在地江西南昌是非“营改增”地区,仍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所以A公司向B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论是在提供服务所在地自行缴纳,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缴纳的都是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因此,要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北京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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