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录入时间:2012-08-23

  问:我商场推出以旧换新销售活动,请问在确定销售收入时,是否可以将旧物的价格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提示:对于以旧换新的销售形式,新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收入,旧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