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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2-08-23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提示:对于以旧换新的销售形式,新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收入,旧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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