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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6-22

  【中华财税网2007/6/22信息】问:我企业有一笔应付账款,由于对方原因,这笔帐款对方不要了,并且已做了坏帐处理,这笔应付未付出去的款项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文件中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对方已确认损失了,或能够确认对方不存在。应并入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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