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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企业工资税前全额列支应具备哪些条件

录入时间:2005-05-1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3/2005信息】 问:软件生产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 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全额扣除应该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答:全额扣除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证明;(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 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4)年销 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 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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