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问:去年某公司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
在县城繁华路段安装制作了一排产品灯箱广告。制作费用80万元取得正式发票并在
广告费中列支。最近,县国税局派人到该公司辅导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局的人说这
笔制作费用不能在广告费中列支,而应列入业务宣传费。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
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
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由于上述公司的灯箱广告没有通过媒体传播,不符合第三条
规定,从而不同时具备广告费列支的三个条件,因而不能在广告费中列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