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建筑公司,承接工程
时临时从社会招民工,没有签订合同。发放工资时由工头签字领走,没有发票。现税
务局说我公司以白条入账,不能税前列支,要调增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请
问合理吗?
答:按所述情况,你单位承接工程时临时从社会招民工,没有签合同,属于临时
工。
国税发[2000]84号文第19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
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这就是说,临时工也是企业的员工,企业
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是可以扣除的。但你们支付的方式有不妥之处。鉴于临时工的情
况,你单位应将临时工的具体情况列表造册,包括临时工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
号码等,送税务局备案。要做详细的工资表,并由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审批签字。发
放工资时要由每个领工资的人签字而不能仅由工头签字。在报税时将上述资料一并报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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