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604.邮政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
费税前扣除问题
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
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
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
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依据:
国税发[2001]1023号、
京国税函[2002]131号
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北京市邮政局及所属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不得超过各自邮政业务收入的1.9%。
依据:京国税函[20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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