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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资控股的企业能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我公司原下属分支机构改制为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但其大部分股份仍由我公司占有,请问能否申请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5号)有明确规定: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 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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