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处理抵债财产 税收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5-03-22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2/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银行,在收回贷款 的过程中,收到了许多以物抵债的财产,现在想处理这批财产,请问在税收上有何规 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62号),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 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债权的 部分,可按呆账或坏账损失的规定核销。以物抵债财产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 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a20050322)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