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2/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银行,在收回贷款
的过程中,收到了许多以物抵债的财产,现在想处理这批财产,请问在税收上有何规
定?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62号),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
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债权的
部分,可按呆账或坏账损失的规定核销。以物抵债财产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
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a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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