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5/2005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2004年3月从某
国有企业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原企业的所得税一直归当地税务机关管理。如今,地税
机关让我们在他们那里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税机关也通知我们
过去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们究竟在哪家税务机关办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02年1月1日
起,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开业)登记的
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
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
散,但合并各方原均由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
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
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因此,你公司符合该文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应由地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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