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4信息】 501.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
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
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
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可用于抵免或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
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
(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五年。
依据:
国税发[2000]13号、
京国税[20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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