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465.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适用范围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依据:
财工字[1996]41号、
京国税[1996]194号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
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国税发[1999]49号、
京国税[1999]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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