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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或免予补税的规定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4-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问: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补征企业所得 税或免予补税的规定有哪些?   答:此处所指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是指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   (1)需补税范围:投资方从设在低税率地区(具体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浦东新区、海南省六个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联 营企业分回利润的有关规定补税,从其他地区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 得税。   (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利润补税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①低税率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②投资方从低税率地区联营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从联 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应扣减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企业所得税。   ③投资方在免税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税)对 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在减税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对 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按应补缴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④如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 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的适用税率按最低档 税率18%确定)。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 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⑤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 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 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 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 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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