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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44.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的条件   自2003年1月1日起,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 久或实质性损害: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其他足以证明已 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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