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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转让、受让亏损弥补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436.企业转让、受让亏损弥补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 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 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京国税[1998]05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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