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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无形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 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 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对于无形资产的核算,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纳 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计价   例一:2002年1月2日,A公司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B公司投入的一项专 利权,该专利权在B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50万元, 法律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 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 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 定的金额计价。”   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制度规定,A公司应按B公司的账面价值确定专利权的会计 入账成本为100万元。   税法对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不作区分,均以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 计价,因此A公司应按评估价确认专利权的计税成本为150万元。在使用年限内, 每年该项专利权会计摊销额将比计税摊销额少10万元[(150-100)÷5], 即在2002年至2006年,应当每年申报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例二:C公司委托D公司开发一项非专利技术。2003年7月1日,C公司向 银行贷款100万元支付给D公司作为开发费用。2004年1月1日,D公司开发 成功并将非专利技术交付C公司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为4年。 (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 实际成本”。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 资产的成本。”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了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 对购建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要求。因此,C公司购入非专利技术的入 账成本应为100万元。   税法规定为购建无形资产而发生的贷款,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无形 资产的成本,因此,C公司2003年支付的借款费用4万元(100×8%÷12 ×6)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C公司应确认该非专利技术的计 税成本为104万元(100+4),在2004年至2007年摊销期内,C公司 应当每年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104-100)÷4]。   例三:E公司自行开发一项专利权,2002年、2003年分别支付各项开发 费用200万元,300万元。2004年1月3日,E公司依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专 利权,并支付注册费等费用20万元。该项专利权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 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 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 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 发费用资本化”。   《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不得直接扣除,允许以摊销方式逐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 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差异分析: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E公司取得专利权的会计入账成本应 为20万元。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因此,E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调增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调增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同时,E公司应确认该项专利权的计税成本为520万元(200+ 300+20),并在摊销期内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520-20) ÷1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那么会计与税法的规定是一 致的。但是本例中专利权开发支出跨年度,在不能确认是否能够开发成功形成资产的 情况下,2002年度发生的开发费用200万元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如果2003年度确认开发失败,不能形成资产,那么2003年开发费用 300万元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2002年发生的开发费用应当同时申报扣除,即 应当申报调减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假设例三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已列入技术开发费。国税发[2000]84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 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因此, 如果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符合财工字[1996]041号规定的技术开发费范 围,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已在税前一次性列支的,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不需要 将开发支出资本化。   无形资产的摊销   例四:假设例二中C公司取得的非专利技术,法律和合同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 企业确定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 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细则》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 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差异分析:对于该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处理时按5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0万 元(100÷5)。   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应按不少于10年摊销(假设按1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 10.4万元(104÷10)。因此,从2004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C公 司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20-10.4),第六年至第十年,C公 司应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4万元(10.4-0)。   例五:F公司购并G公司,共计支付价款500万元。G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 允价值为450万元。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的商誉是 购入商誉。购入商誉的成本,一般应根据企业购买另一企业时支付的价款,扣除购入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余额确定。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差异分析:本例中F公司应确认商誉的入账价值为50万元(500-450), 对于商誉是否应当摊销以及如何摊销,目前会计理论上仍然存在争议。但税法已经明 确规定商誉不得摊销费用,因此,如果会计处理时进行摊销的,应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转让处置   例六:接例五,假设在2007年7月2日,C公司将该非专利技术转让给H公 司,取得收入80万元。   差异分析:C公司转让该非专利技术时的会计成本为30万元(100-20 ×3.5),计税成本为67.6万元(104-10.4×3.5)。C公司在会计 处理时应确认转让收入50万元(80-30),按税法规定应确认转让收入 12.4万元(80-67.6)。因此C公司在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6万元(50-12.4)。   例七:接例五,假设在2007年7月2日,因该非专利技术被其他技术取代, 并且该非专利技术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C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差异分析:C公司会计处理时转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应为30万元。   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7.6万元。 因此,C公司在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6万元 (67.6-30)。   此外,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 号令的规定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计税成本;企业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应当按照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者 对外捐赠的,应当分别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以及国税发[2003] 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bu200412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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