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4信息】 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准备
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原则上应据实扣除。因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
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
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
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
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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