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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特殊情况不允许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1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4/2004信息】 问: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 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374号)文件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 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 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 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 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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