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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

录入时间:2004-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问:我是一家工业企业的会计,最近我公 司接受税务机关险查,在在建工程借款费用的处理问题上,与税务检查人员发生了争 执。具体情况是:我公司在建工程专项借款利息费用的处理是按照《具体会计准则一 借款费用》的规定,在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费用,进行了资本 化处理,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而税务人员认为,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的时间是所 购建资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计 入固定资产成本,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交付使 用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公 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借款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税务人员的说法有无道理?   答: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时间的问题,《具体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是这样 规定的,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 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 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 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 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 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在税收处理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购置、 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 发生当期扣除。   可见,在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时间的处理上,税收规定是资产交付使用时间,会 计规定是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 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 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 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所以,你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借款 费用资本化时间的规定确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并据以计算应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as200410017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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