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2004信息】 问:企业租赁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8号)文件的规定:
(1)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
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
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
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
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
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
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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