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4信息】 问:事业单位如果在当年9月办理了纳税
登记,所得税一年的减免期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
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
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
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
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
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另外,鉴于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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