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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一年的减免期应当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4-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4信息】 问:事业单位如果在当年9月办理了纳税 登记,所得税一年的减免期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 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 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 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 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另外,鉴于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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