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法人单位对另一单位投资股份取得分
红(股利),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取得的分红(税后利润)应不应按个人分红一样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20%)。现有一单位不分个人和法人单位的分红都代扣缴了
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局说是地方政策规定(××市),请问是否符合国家所得税法,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另订地方政策法规?
答:法人单位对另一单位投资取得的所得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条例,不适用个人所
得税法。税法是统一的,除税收管理体制和国务院授权的外,地方无权制定税收政策
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点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
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
先就地征收所得税。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低于
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
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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