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软件开发企业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4信息】 341.对软件开发企业工资扣除的有关规
定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自领取《软件企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
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原印件)及相关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就企
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软件开发
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软件开发
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审核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软件企业所
得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就企业已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工资,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依据:京国税[1999]147号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
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
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依据:国税发[1999]156号、京国税[1999]147号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
生额扣除。
依据:财税字[1999]192号、京国税[1999]147号
对经过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认证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在2000年
12月31日前仍按京国税(2000)058号通知的规定,实行工资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
依据:京国税[20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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