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弥补亏损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某县地税稽查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
一些企业在发生年度亏损后,不填报“纳税人亏损审核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
作主张自行弥补亏损。对此,税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将企业自行弥补的亏损从税前
扣除项目中剔除,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一机械制造公司2002年度发生亏损,只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了财务报表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亏损,并没有填报“纳税人亏损审核表”报主管税务
机关审批。税务人员在对其检查时指出,2002年度亏损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属于
自行弥补亏损,该公司不能用2003年的利润弥补2002年度亏损,应该补缴
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要如实填报“纳税人
亏损审核表”,于年度终了4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财会制度
和税收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纳税人的亏损额,同时填列“纳税人亏损审核表”。纳
税人以后年度实现盈利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需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核准表”,
连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纳税人亏损审
核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弥补亏损核
准表”和“纳税人亏损审核表”后,要认真进行核实、审批。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
亏损额,企业可按规定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亏损额,企业自行弥补的,不
得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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