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救济性捐
赠一方面因捐赠的方式、资产类型、捐赠对象以及企业的经济类型不同其在税前扣除
额度也不相同,另一方面受赠方因企业经济性质、受捐的资产类型不同其税务处理也
不相同。
一、捐赠认定
(一)资格认定。纳税人必须通过中国境内指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
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方可在税前按规定比
例或金额扣除;纳税人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二)票据认定。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
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受赠或转赠
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三)金额认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
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按应纳所
得额的1.5%、3%、10%或全额税前扣除,超限额的捐赠或纳税人直接捐赠的
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务处理
(一)捐赠方的税务处理
1、不同捐赠方式的税务处理。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必须通过中国境内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
区的捐赠,方可在税前按税法规定比例或金额扣除;纳税人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2、不同捐赠对象的税务处理。这里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因捐赠对象不同税前扣除
比例也不相同。一是企业通过指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可按应纳税所
得额的3%或1.5%税前扣除。二是企业通过指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
红十字事业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
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三是特殊时期的捐赠。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
用于防止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
止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规定从2003年1月1
日起执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四是企业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
利性的公益组织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
演团体的捐赠,向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
赠,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税前扣除。
3、不同企业类型的税务处理。企业因经济类型不同,其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也
不相同,主要有:一是内资企业(除金融保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前扣
除)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特殊情况可按10%
或全额扣除),准予扣除。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中国境内指定非营利的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4、涉及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一是涉及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二是涉及消费税的
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应征收消费税。三是
涉及营业税的税务处理。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受捐方的税务处理
企业因接受捐赠的资产类型不同在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也不相同。
1、受赠的是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
必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缴所得税。
2、受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
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货物),必须按受赠时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缴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
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
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
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扣除限额计算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纳税调整所得额×3%(金融企业按1.5%计算;
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四、注意事项
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因捐赠方式、对象、资产类型、扣除比例繁多,
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在实际操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应区别捐赠方式、捐赠对象、捐赠资产类
型进行逐一分项计算。
(二)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应作为纳税调整额。如果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实
际捐赠额扣除,无须作纳税调整。
(三)税务机关查增应税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
(四)纳税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依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产生的收益应计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缴所得税。(h200408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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