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利息可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最近,某县税务机关在对某运输公司进行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2003年因对外投资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24500
元记入“长期投资”科目,造成当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8085元。税务人员给予提
醒,该笔贷款利息支出应记入“财务费用”,允许税前列支。财务人员对此表示不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第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
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实,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账务处理有了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45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
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税前列支,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
关投资的成本。(bu20040819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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