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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服务中心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问:老年服务中心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5号)文件的规定: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 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 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 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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