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397.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
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
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
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
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凡税收法规
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
定:
第一,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
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第二,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
规定。
第三,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
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第四,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
增长额。
依据:国税函[1999]136号、京国税二[1999]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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