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二十一、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业务的税务
处理
(一)资料
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华地税务师事务所于2002年1月15日受托
为该企业办理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
600万元,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该公司于2001年8月
份以非现金资产一批对外投资,非现金资产账面成本2000万元,评估价2500万元。其
中,房产原价14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评估价137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0
万元,评估价300万元;大型设备一台,原价7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评估价80万
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评估价18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产成品成本450万元,
评估价57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00万元
累计折旧 220万元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 1400万元
固定资产--设备 70万元
无形资产 200万元
原材料 100万元
产成品 450万元
递延税款 165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万元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计算该公司2001年度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作出相关账务调整(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33%,
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解答
1.存在问题
账务处理及税款计算有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
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发生补价,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
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2.计算应补缴税额
(1)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
不征营业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取得的转让收入,依“销售不动产”和“转
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本年度无需缴纳营业税。
(2)以设备对外投资,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应视同销售依照“销售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
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
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0000÷(1+4%)×4%×50%=15384.62(元)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
外投资,应视同销售。
应纳增值税=(1800000+5700000)×17%=1275000(元)
(4)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
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
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调增所得额=(25000000-20000000)=50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6000000+5000000=110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1000000×33%=3630000(元)
应补所得税额=3630000-1980000=1650000(元)
3.账务调整
(1)冲减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万元(红字)
贷:递延税款 165万元(红字)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万元(红字)
(2)补提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90384.6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5384.6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0
(3)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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