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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哪些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可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383.哪些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可申请安 置富余人员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实体,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认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 简称“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 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的经济实体可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 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 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 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 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依据:国税发[2002]160号、京国税发[2003]2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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