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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国有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免税及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367.国有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 经济实体的免税及条件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 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 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 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原企业 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 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 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 按规定向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部门的认定批准材料,经各区 县国家税务局逐项严格审核后,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 税收优惠。 依据:京国税发[2003]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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