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某投资公司收到投资税后利润,问:应交
哪几种税?怎样计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9号)第二条的规定,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于投资方收到的是
接受投资方(联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则投资方不应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
如果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
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 1-联营企业所
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
定,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
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
利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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