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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商贸企业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5.商贸企业的概念 财税[2003]133号文件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商贸企业"解释:商贸零售企业 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 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 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 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 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除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除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依据:财税[2003]13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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