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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生产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59.对生产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2002年开 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办”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001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 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 获利年度起实行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 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 获利年度起实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 及“三减半”的政策。 依据:财税[2002]70号、京国税发[2003]3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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