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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下文 明确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股权 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加以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 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 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 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 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 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 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 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 股息性质的所得。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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