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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4信息】 33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 政策 自2003年5月起,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 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依据:财税[2003]2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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