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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应注意“四性”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收法规在某些方 面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收入的申报上,为了做到依法纳税,企业所得税收入 申报应注意“四性”。   一是收入反映的全面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应税收入的七项 内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企业应注意检查申报收入的内容是否全面,特别是对“其 他收入”的检查,应根据“资本公积”、“应付账款”、“其它应收款”、“专项应 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有无属于“其他收入”方面的债务重组收益、各 种价内外基金收入、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回已在税前核销尚未冲减 “管理费用”的坏账、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 产等方面的收益。   二是收入实现的时间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 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 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 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 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在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七种类型。即: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 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 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 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 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不设在同一县市的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 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 同销售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企业需要注意收入实现的时间界限。如果应税 收入产生而会计核算未记收入应及时调增收入并相应调增销售成本,在会计收入实现 时还应注意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如货物已发出仍然挂账的则应及 时转作收入,核算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   三是销货退回、折扣、折让手续的合法性。企业对于销售退回、折让、折扣业务 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申报时对此项内容还要作具体分析。对销售退回、销售折让, 应审查是否取得合法的退货凭证或折让证明单;对于销售折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如果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 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四是视同销售的特殊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 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将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有价证券(商业企业还包括外购的商品)用于捐赠,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尽管会计 上不作收入核算,企业应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 商品”、“产成品”等账户中的明细科目进行收入申报。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当参 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申报所得税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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