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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劳改劳教企业的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312.对劳改劳教企业的免税政策 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 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改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 劳教企业,在1997年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083号、京税二[1994]317号 财税字[1996]46号、京国税二[1996]380号 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 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 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 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 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所得税税款, 应用于劳改劳教事业。 对市劳改局所属的农场、监狱、劳教所、收容所等创办的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 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劳改局系统创办的非劳改劳教性质的企业,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规定的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税。 依据:京税二[1994]317号 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 (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8]44号、京国税[1998]06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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