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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 业、邮电通讯业企业的免税规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 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 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范围,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明确的范围掌握。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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