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
业、邮电通讯业企业的免税规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
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
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范围,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明确的范围掌握。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