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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259.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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