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企业缴纳的价外基金
录入时间:2004-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4信息】 251.企业缴纳的价外基金
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缴纳的各种价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
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
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
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
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
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22号、京国税[1997]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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