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243.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是:(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
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
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
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为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
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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