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204.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扣除
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
究开发经费要单独核算,并附研究项目或合同、立项书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方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依据:财税[2001]5号、京国税发[2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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