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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开办费应在规定期限内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176.开办费应在规定期限内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 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 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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