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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8/2004信息】 89.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 估净增值的征免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 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77号、京国税[1997]166号 “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 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其“差额” 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后,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依据:京国税[1997]16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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