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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若干技巧--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顺序

录入时间:2004-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4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企业所得 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应当用免 税项目进行弥补,弥补后仍是亏损的,按税法的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后有余 额的,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填写申报表时,如果应税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用免税所得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 的,因其属于免税项目不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申报表第65行“减:免税所得”的各 子项目中填列扣除,当企业的免税项目有很多种时,就存在究竟是哪些免税项目弥补 了亏损,哪些免税项目没有弥补亏损的问题。根据申报表的结构分析,此处应当按照 免税项目的逻辑顺序,先用第66行“国债利息所得”弥补,再用第67行“免税的补贴 收入”弥补,以此类推。 例:某公司2002年度应税所得是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免税补贴收入20 万元,应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那么用应税所得弥补亏损后还有30万元 亏损,接着用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弥补,此时仍有10万元亏损,再用免税补贴收入弥 补,结果还有10万元盈利,因它属于免税补贴收入,所以应当免税。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0+20+20=90(万元) 第64行“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 第65行“减:免税所得”90-80=10(万元) 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10万元 因国债利息收入不足弥补亏损,用补贴收 入弥补后还剩10万元 第73行“应纳税所得额”:1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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