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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实物捐赠,所得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4信息】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接受外单 位捐赠电脑10台,公允价值4000元/台。其中,有4台电脑被仓库领用,6台销售,售 价3500元/台(不含税),公司的会计处理为:接受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  4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6800 递延税款13200。 处理时: 借:银行存款24570 固定资产16000 其他业务成本2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0 库存商品40000。 同时: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26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6800。 4月份注册税务师对该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查时,要求对这笔业务进行所得税纳税 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3.7万元。问: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吗?注册税务师的处理是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 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 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 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 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 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这一规定,这笔接受捐赠的电脑设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7万元,应缴 纳企业所得税1.221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调整额的计算方法为:用电脑 的公允价值4万元,加上6台电脑的销售额2.1万元,减去销售的6台电脑应该结转的 成本2.4万元。因该公司领用的4台电脑是在仓库使用,故可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计 提折旧,且折旧额可在税前扣除。如是用于职工医院等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其折 旧额则不得税前扣除。账务调整为: 借:递延税款13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22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90 假如该公司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实 有困难,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即可以分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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